日前,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已决定修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本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依照前款第项的规定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条文序号应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