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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事件处理

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已被抓鸭人宰杀,律师以“盗窃”论你同意吗?王珞丹发文寻鸭事件:你看到了哪些本质的东西

ccaily ccaily 发表于2022-07-24 00:45:45 浏览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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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已被抓鸭人宰杀,本案例所述“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被抓鸭人抓了宰杀了”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规定呢,”依我之见:不在于我是否同意这种“抓宠物鸭”方式应以“盗窃”论,王珞丹还在评论区给大家介绍了这只鸭叫吉吉,所以王珞丹的行为不侵犯阿姨的肖像权,律师以“盗窃”论你同意吗“抓宠物鸭行为是否属盗窃不是某律师说了算,假如这只鸭子就在王珞丹妈妈小吃店里面或者门口,如果本题所述抓鸭人抓走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宰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盗窃罪的各项规定的话:依我之见——抓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抓鸭宰杀)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己涉嫌构成盗窃罪。

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已被抓鸭人宰杀,律师以“盗窃”论你同意吗

“抓宠物鸭行为是否属盗窃不是某律师说了算,而必须法律说了算!”

依我之见:不在于我是否同意这种“抓宠物鸭”方式应以“盗窃”论,而要看这种“抓宠物鸭”行为的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丶多次盗窃丶扒窃的丶携带凶器盗窃的丶入室盗窃的是盗窃罪。刑法在这里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构成由如下几方面要件:

1,公私财物处于财物所有人丶管理者的掌控和注意之下,而非拋弃和遗弃丶遗忘之状态;

2,该财物系被盗窃之人采取“乘人不备”撬门入室丶翻窗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丶悄悄探入袋包……等等各种隐秘的方式方法将公私财物窃取占为已有;

3,一般盗窃行为所盗财物经法定程序物价评估或鉴定其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即法律规定的符合“数据较大”的数额标准;

4,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系年满十六周岁正常的人。

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盗窃行为,就如同律师所说的就构成盗窃犯罪。

二,那么,本案例所述“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被抓鸭人抓了宰杀了”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规定呢?我们也需从上述犯罪构成的几方面因素来作如下考察判断:

1,“抓鸭人”,犯罪主体身体的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的正常人?

2,“宠物鸭”,当时是否关在主人的家中丶宠物笼罩中丶公共观赏池中丶河边主人照看中等等处于有人掌控或注意状态呢?,并非处于抛弃或野外无主物状态;

3,抓鸭人“抓”的方法,是否是乘人不备而撬门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等秘密窃取的方式方法“抓走”宠物鸭的呢?

4,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过程,依法委托法定物价鉴定机构的人员对该被盗宠物鸭的物价鉴定是否认定其价值己达到一千元以上,且经法庭质证确认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标准?

三,如果本题所述抓鸭人抓走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宰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盗窃罪的各项规定的话:

依我之见——抓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抓鸭宰杀)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己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王珞丹发文寻鸭事件:你看到了哪些本质的东西

三十多岁美女演员发文寻鸭事件,看到这里我不自觉的楞了一下,再看下面有一条友回答说此鸭非彼鸭,还提到男女什么关系的…真是胡扯!搞不明白这样的答题怎么还可以放出来?


上网查了一下,原来是前天凌晨00:32,美女演员王珞丹发了一条寻鸭博文。

文中提及她有一只鸭子在息县文化路碧桂园附近丢失,这只鸭子是她朋友托其母亲代为照顾的,请大家帮忙寻找,并许诺对找到者酬以十只北京烤鸭。

奇怪了!为了寻找一只鸭子还准备赔上十只北京烤鸭,这是什么鸭子啊?有熟悉鸭子品种的网友从图中看出是名贵柯尔鸭。

柯尔鸭源自荷兰,属于一种矮脚鸭,全身雪白,鸭毛顺滑,鸭嘴短平,因为喜欢嘎嘎叫,所以被叫做“callduck”,音译过来就是柯尔鸭,国内也称为“小叫鸭”。因为长不大,体型小,显得十分可爱,通常被人当宠物来养。这鸭子由于全靠进口,价格不便宜,一只售价五千到一万多,母鸭一年只生几十个蛋,一个蛋就要卖500元。

王珞丹还在评论区给大家介绍了这只鸭叫吉吉,能听得懂自己名字,认识自己的家人,每天跟同事母亲一起到小吃店开工,没有什么攻击性,平常会在小吃店附近玩耍或者睡觉,在下班的时候就会跟着姥姥一起回家,并且还认识自己的家门。

有网友看了视频表示,凭抓鸭妇女的那股狠劲,估计此鸭已凶多吉少。

果然不幸被网友猜中,7月4日上午十点,王珞丹又发了一条博文,大意是抓她朋友鸭的人已经找到了,但鸭子再也回不来了,同时呼吁大家不伤害、不食用别人家的宠物。

题主也说了,透过现象看本质,请大家畅所欲言。


就此发表三点我的看法。


一、万物皆有灵性,对动物请善待。退一步来说我们可以不爱,但是请别伤害。

特别是宠物,这次吉吉鸭子的离去,王珞丹和她妈妈估计是既伤心又内咎,鸭子主人家就更不用说了,对于养宠物的人来说,宠物去世就像是“痛失家人“一样悲伤,发生这种事,相信多数网友也会感到难过。


二、此事可以看出某些人既没爱心又贪心,街上见有鸭子就抓,拿回家就宰,有没想过这么漂亮的鸭子是别人养的宠物?哪怕不是宠物,走失的普通鸭子你也不能抓回来就宰吧。


三、“顺手牵羊“大家千万别学,很容易违法,不问而取即是偷,这只鸭子值一万,案值还算较大,当地公安已经介入处理,估计很快就会有结果公布,大家试目以待吧。


我的看法已经说完,评论区交给大家。

王珞丹的“寻鸭启事”,让多少人笑出了声儿

【每日讲法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讲讲王珞丹的“寻鸭启示”。

7月3日凌晨,演员王珞丹在微博发布了寻鸭启示,家养的一只叫吉吉的柯尔鸭,在母亲所开的小吃店门口,被监控截图中的一名阿姨抓走了。上午10点,王珞丹再次发文,吉吉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

不难看出,吉吉很有可能被这位阿姨吃掉了,无论是鸭子还是小狗,陪伴自己的宠物被人吃掉,让人在情感上是很难以接受的,这位阿姨即使事后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但根本无法弥补宠物主人情感上的缺失。

此时有网友产生疑惑,王珞丹的行为是否侵犯阿姨的肖像权?阿姨的行为到底是“偷”还是“捡”?


王珞丹在微博平台公布监控截图中阿姨的肖像,是否侵犯阿姨的肖像权?

答:不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王珞丹并没有营利目的,并且在得知吉吉死亡后,就删除了该微博。

虽然新公布的《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有肖像权人的事后追问,要求相当严格,但是《民法典》尚未生效,所以王珞丹的行为不侵犯阿姨的肖像权。

这位阿姨的行为到底是“偷”鸭子还是“捡”鸭子?

答:仅从王珞丹发的微博来看,不能肯定的判断是“偷”还是“捡”。“偷”其实就是盗窃,“捡”了又拒不退还,其实就是侵占。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鸭子是否处于王珞丹妈妈的看管之下,司法实践中,如果界限非常模糊,会更倾向于“偷”。

  1. 假如这只鸭子就在王珞丹妈妈小吃店里面或者门口,正常人都会觉得这些鸭子是有主人的,擅自拿走他人的财物叫盗窃;
  2. 假如由于王珞丹的妈妈疏于看管,鸭子已经脱离了妈妈的掌控,跑到了离小吃店非常远的地方,那么这位阿姨在马路边上捡到一只鸭子,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此时,妈妈由于疏于看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 虽然在情感上我们都认为阿姨的做法,就是在偷窃他人的宠物,并且还非常残忍的吃掉了,是非常违背人性的行为。但是法律是理性的,并且具有滞后性,宠物虽然在家庭中地位斐然,但目前法律上依然属于财物,每日讲法在翻阅网友的评论中,发现有网友将鸭子类比于婴儿,认为路上捡到婴儿不会认为可以自己抚养,就推断出路边的鸭子也不能捡,其实是不妥当的。

  • 但无论是偷盗还是侵占,都属于犯罪,这只柯尔鸭市场价值已经超过了1万元,在河南地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70条对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是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的量刑会比侵占罪更重。